信息整理发布日期: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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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划定护士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2019〕77号)要求,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相应市、区、州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本市、区、州合格标准的,可申领当地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为规范“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注册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对取得“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当地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等有关要求,审批在其证书上标注的有效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
  二、各地区应加强宣传及政策引导,吸引并促进有关执业药师积极注册执业,扎根西部、扎根基层,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积极贡献力量。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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